防止制粉系統爆炸和煤塵爆炸事故(防止火電生產事故的重點要求)-上海紅安洗眼器廠家
為防止制粉系統爆炸和煤塵爆炸事故│•☁,應嚴格執行《電站煤粉鍋爐爐膛防爆規程》(DL/T435)·✘▩◕╃、《火力發電廠制粉系統設計計算技術規定》(DL/T 5145)·✘▩◕╃、《火力發電廠煤和制粉系統防爆設計技術規程》(DL/T 5203)有關要求│•☁,以及其他有關規定│•☁,並重點要求如下••╃││:
7.1 防止制粉系統爆炸
7.1.1 除鍋爐全部燃用無煙煤外│•☁,鍋爐制粉系統必須設定防爆和滅火措施(裝置)│•☁,煤粉倉應裝設可靠的粉位測量裝置☁✘₪。煤粉倉應配置有切換接管的設施│•☁,將煤粉放淨│•☁,禁止將剩餘煤粉送入燃燒室·✘▩◕╃、煙道☁✘₪。要堅持執行定期降粉制度和停爐前煤粉倉空倉制度│•☁,停爐三天以上中貯式制粉系統將粉倉記憶體粉燒空☁✘₪。
7.1.2 根據煤種控制磨煤機的出口溫度│•☁,制粉系統停止執行後│•☁,輸粉管道要充分進行抽粉;制粉系統停用時│•☁,有條件的宜對煤粉倉進行充氮或二氧化碳保護;因系統煤粉自燃或爆炸故障停用的制粉系統│•☁,應隔絕並充入消防蒸汽或二氧化碳☁✘₪。
7.1.3 加強燃用煤種的煤質分析和配煤管理│•☁,燃用易自燃的煤種應及早通知執行人員│•☁,以便加強監視和巡查│•☁,發現異常及時處理☁✘₪。
7.1.4 當發現粉倉內溫度異常升高或確認粉倉內有自燃現象時│•☁,應及時投入滅火系統│•☁,防止因自然引起粉倉爆炸☁✘₪。
7.1.5 根據粉倉的結構特點│•☁,應設定足夠的粉倉溫度測點和溫度報警裝置│•☁,並定期進行校驗☁✘₪。
7.1.6制粉系統設計時│•☁,要儘量減少制粉系統的水平管段;煤粉倉要做到嚴密·✘▩◕╃、內壁光滑·✘▩◕╃、無積粉死角│•☁,抗爆能力應符合規程要求☁✘₪。
7.1.7燃用爆炸感度高(揮發分高)和自燃傾向性高的煙煤和褐煤│•☁,採用中速磨煤機或雙進雙出鋼球磨煤機直吹式制粉系統時│•☁,宜設定CO監測裝置和磨煤機(分離器)後介質溫度變化梯度測量裝置☁✘₪。可以考慮摻入低溫煙氣作為制粉介質│•☁,以降低一次風含氧量☁✘₪。
7.1.8 熱風道與制粉系統連線部位以及排粉機出入口風箱的連線│•☁,應達到防爆規程規定的抗爆強度☁✘₪。
7.1.9 加強防爆門的檢查和管理工作│•☁,防爆薄膜應有足夠的防爆面積和規定的強度☁✘₪。防爆門排放方向和排放空間設計│•☁,必須避免危及人身安全·✘▩◕╃、損壞裝置和燒損電纜☁✘₪。防爆膜要由有技術能力的製造廠製作│•☁,明確技術標準│•☁,同一批次防爆膜要做抽檢試驗☁✘₪。
7.1.10 定期檢查倉壁內襯鋼板│•☁,嚴防襯板磨漏·✘▩◕╃、夾層積粉自燃☁✘₪。每次大修煤粉倉應清倉│•☁,並檢查粉倉的嚴密性及死角│•☁,特別要注意倉頂板KK大梁擱置部位無積粉死角☁✘₪。
7.1.11制粉系統煤粉爆炸事故後│•☁,要找到積粉著火點│•☁,採取針對性措施消除積粉☁✘₪。必要時可改造管路☁✘₪。
7.1.12粉倉·✘▩◕╃、輸粉裝置的吸潮管應完好│•☁,管內通暢無阻│•☁,執行中粉倉要保持適當負壓│•☁,使用輸粉機後應及時清理積粉│•☁,關閉相應插板並定期檢驗☁✘₪。
7.2 防止煤塵爆炸☁✘₪。
7.2.1 消除制粉系統和輸煤系統的粉塵洩漏點│•☁,降低煤粉濃度☁✘₪。大量放粉或清理煤粉時│•☁,應嚴禁明火│•☁,防止煤塵爆炸☁✘₪。廠房地面·✘▩◕╃、平臺和裝置上沉積的煤粉層應及時清除☁✘₪。
7.2.2 煤粉倉·✘▩◕╃、制粉系統和輸煤系統附近應設定消防設施│•☁,並配備有專用的滅火器材│•☁,消防系統水源應充足·✘▩◕╃、水壓符合要求☁✘₪。消防滅火設施應保持完好│•☁,定期試驗☁✘₪。
7.2.3 煤粉倉投運前應做嚴密性試驗☁✘₪。凡基建投產時未作過嚴密性試驗的要補做漏風試驗│•☁,如發現有漏風·✘▩◕╃、漏粉現象要及時消除☁✘₪。
7.2.4發現粉倉系統積粉自燃│•☁,應用帶霧化功能的水槍進行滅火│•☁,禁止用消防水直接滅火│•☁,避免煤粉飛揚引起爆炸☁✘₪。
7.2.5輸煤系統除塵裝置的型式應根據煤塵特性等因素選用│•☁,應滿足《火力發電廠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技術規程》(DL/T 5035)相關要求☁✘₪。
為防止制粉系統爆炸和煤塵爆炸事故│•☁,應嚴格執行《電站煤粉鍋爐爐膛防爆規程》(DL/T435)·✘▩◕╃、《火力發電廠制粉系統設計計算技術規定》(DL/T 5145)·✘▩◕╃、《火力發電廠煤和制粉系統防爆設計技術規程》(DL/T 5203)有關要求│•☁,以及其他有關規定│•☁,並重點要求如下••╃││:
7.1 防止制粉系統爆炸
7.1.1 除鍋爐全部燃用無煙煤外│•☁,鍋爐制粉系統必須設定防爆和滅火措施(裝置)│•☁,煤粉倉應裝設可靠的粉位測量裝置☁✘₪。煤粉倉應配置有切換接管的設施│•☁,將煤粉放淨│•☁,禁止將剩餘煤粉送入燃燒室·✘▩◕╃、煙道☁✘₪。要堅持執行定期降粉制度和停爐前煤粉倉空倉制度│•☁,停爐三天以上中貯式制粉系統將粉倉記憶體粉燒空☁✘₪。
7.1.2 根據煤種控制磨煤機的出口溫度│•☁,制粉系統停止執行後│•☁,輸粉管道要充分進行抽粉;制粉系統停用時│•☁,有條件的宜對煤粉倉進行充氮或二氧化碳保護;因系統煤粉自燃或爆炸故障停用的制粉系統│•☁,應隔絕並充入消防蒸汽或二氧化碳☁✘₪。
7.1.3 加強燃用煤種的煤質分析和配煤管理│•☁,燃用易自燃的煤種應及早通知執行人員│•☁,以便加強監視和巡查│•☁,發現異常及時處理☁✘₪。
7.1.4 當發現粉倉內溫度異常升高或確認粉倉內有自燃現象時│•☁,應及時投入滅火系統│•☁,防止因自然引起粉倉爆炸☁✘₪。
7.1.5 根據粉倉的結構特點│•☁,應設定足夠的粉倉溫度測點和溫度報警裝置│•☁,並定期進行校驗☁✘₪。
7.1.6制粉系統設計時│•☁,要儘量減少制粉系統的水平管段;煤粉倉要做到嚴密·✘▩◕╃、內壁光滑·✘▩◕╃、無積粉死角│•☁,抗爆能力應符合規程要求☁✘₪。
7.1.7燃用爆炸感度高(揮發分高)和自燃傾向性高的煙煤和褐煤│•☁,採用中速磨煤機或雙進雙出鋼球磨煤機直吹式制粉系統時│•☁,宜設定CO監測裝置和磨煤機(分離器)後介質溫度變化梯度測量裝置☁✘₪。可以考慮摻入低溫煙氣作為制粉介質│•☁,以降低一次風含氧量☁✘₪。
7.1.8 熱風道與制粉系統連線部位以及排粉機出入口風箱的連線│•☁,應達到防爆規程規定的抗爆強度☁✘₪。
7.1.9 加強防爆門的檢查和管理工作│•☁,防爆薄膜應有足夠的防爆面積和規定的強度☁✘₪。防爆門排放方向和排放空間設計│•☁,必須避免危及人身安全·✘▩◕╃、損壞裝置和燒損電纜☁✘₪。防爆膜要由有技術能力的製造廠製作│•☁,明確技術標準│•☁,同一批次防爆膜要做抽檢試驗☁✘₪。
7.1.10 定期檢查倉壁內襯鋼板│•☁,嚴防襯板磨漏·✘▩◕╃、夾層積粉自燃☁✘₪。每次大修煤粉倉應清倉│•☁,並檢查粉倉的嚴密性及死角│•☁,特別要注意倉頂板KK大梁擱置部位無積粉死角☁✘₪。
7.1.11制粉系統煤粉爆炸事故後│•☁,要找到積粉著火點│•☁,採取針對性措施消除積粉☁✘₪。必要時可改造管路☁✘₪。
7.1.12粉倉·✘▩◕╃、輸粉裝置的吸潮管應完好│•☁,管內通暢無阻│•☁,執行中粉倉要保持適當負壓│•☁,使用輸粉機後應及時清理積粉│•☁,關閉相應插板並定期檢驗☁✘₪。
7.2 防止煤塵爆炸☁✘₪。
7.2.1 消除制粉系統和輸煤系統的粉塵洩漏點│•☁,降低煤粉濃度☁✘₪。大量放粉或清理煤粉時│•☁,應嚴禁明火│•☁,防止煤塵爆炸☁✘₪。廠房地面·✘▩◕╃、平臺和裝置上沉積的煤粉層應及時清除☁✘₪。
7.2.2 煤粉倉·✘▩◕╃、制粉系統和輸煤系統附近應設定消防設施│•☁,並配備有專用的滅火器材│•☁,消防系統水源應充足·✘▩◕╃、水壓符合要求☁✘₪。消防滅火設施應保持完好│•☁,定期試驗☁✘₪。
7.2.3 煤粉倉投運前應做嚴密性試驗☁✘₪。凡基建投產時未作過嚴密性試驗的要補做漏風試驗│•☁,如發現有漏風·✘▩◕╃、漏粉現象要及時消除☁✘₪。
7.2.4發現粉倉系統積粉自燃│•☁,應用帶霧化功能的水槍進行滅火│•☁,禁止用消防水直接滅火│•☁,避免煤粉飛揚引起爆炸☁✘₪。
7.2.5輸煤系統除塵裝置的型式應根據煤塵特性等因素選用│•☁,應滿足《火力發電廠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技術規程》(DL/T 5035)相關要求☁✘₪。
防止制粉系統爆炸和煤塵爆炸事故(防止火電生產事故的重點要求)-上海紅安洗眼器廠家